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

網路匿名罵人或無故公開他人個人資料真的無法可管嗎?


Q:網路匿名罵人或無故公開他人個人資料真的無法可管嗎?

A:
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之規定,檢警欲調閱對方通訊紀錄(ex. 網路IP)需對方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我國刑法之公然侮辱罪、誹謗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他人個資之刑責皆非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故基本上檢警是不可以調閱對方通訊紀錄或網路IP。
但是,這並不代表你在網路上所為之辱罵行為不構成犯罪,該行為仍然構成犯罪。檢警仍得以其他方式為調查。
因此仍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並且需要負擔民事賠償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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