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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拍「美腿」是合法的?檢方:非私密部位、不起訴
偷拍女性身體 未拍到內褲 無罪 〈解說:高宏文律師〉
性騷擾防治法
第2條
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
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一、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
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二、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
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
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
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拍個照 照個相有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???
民法
第 184 條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
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
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請問拍個大腿侵害了甚麼權利 ???
民法
第 195 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
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
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
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
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請問拍個公開的大腿哪來的隱私 ?!?!
刑法第 315-1 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
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
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沒拍到內褲,「攝」狼無罪?真的是恐龍判決?
按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,為刑法第1條所明定,此即「罪刑法定主義」原則。
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;及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始成立該罪。
如果僅拍攝到腿部、半身或全身等部位,尚非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之「身體隱私部位」,刑法對於此項行為並無處罰明文。
就算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照片之動機可議,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,然依「罪刑法定主義」之原則,被告所為與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之構成要件不合,仍應為被告無罪諭知。
公開偷拍無法管?上傳網路觸法否?
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,係以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,客觀上依社會一般通念其隱私期待是否合理來判斷。身穿衣服走在路上,雖身處在公共場合,但對於有衣服遮蔽的部位即有不欲他人觀看的主觀隱私期待,就社會一般通念而言,這個隱私期待也是合理的;但如果是衣服沒有遮蔽的部位,例如裸露在外的乳溝、股溝、小腿、臉等處,就算你主觀上沒有要露給別人觀看的意願,然而客觀上已欠缺保持隱密的條件,主觀上的隱私期待並非合理,不受刑法保護,他人的拍攝行為固然侵犯肖像權,但不成立刑法之妨害秘密罪。
可以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嗎?全面解析何種情況可能侵害他人「肖像權」
法務部曾作成函釋認為,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,是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的保障。但什麼時候才構成「情節重大」,而需要透過民法保護,則由法院個案判斷(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)。
法院曾經整理侵害肖像權的類型,認為包括:
肖像的作成。如拍攝、繪畫、雕塑他人肖像,其作成本身就算是侵害行為,不一定要公開這些作品或到處傳播才算;
肖像的公開。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、網路、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;
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。如: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(商品化),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。
只要未得到肖像權人同意,從事上開行為就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權(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)。
公共場合偷拍不觸法 侵犯「私領域」才會成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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