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4月10日 星期三

妨害秘密 追訴期

妨害秘密 追訴期 為 半年 也就是 6 個月 (知道犯行時起算)

刑法第 315-1 條 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。 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

刑法第 319 條 
第三百十五條、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,須告訴乃論。

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 
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
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,其一人遲誤期間者,其效力不及於他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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