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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七十一條之一 同性或 異性之婚姻當事人,平等適 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。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 女之關係,平等適用父母子 女權利義務之規定。但本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 偶為限。修改
第九百七十二條
婚約,應由 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==> 婚約,應由 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
第九百七十三條
男未滿十七 歲,女未滿十五歲者,不得 訂定婚約。
==> 未成年人未 滿十七歲者,不得訂定婚約 。
第九百八十條
男未滿十八歲 ,女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結 婚。
未成年人未滿 十八歲者,不得結婚。
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
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,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。
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,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。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,及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 評估報告時,不得以收養者 之性別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 、性別特質等為理由,而為 歧視之對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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